关于调整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(西部)合约主要条款》及《
中国润滑油网 2010-12-9 8:00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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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交易商、授权服务机构、指定交割仓库: 为进一步发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贸易功能,满足生产企业、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实货贸易需求,服务实体经济,鉴于螺纹钢现货贸易实际情况的变化,应广大贸易商的意见要求,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(津政发[2009]32号)的有关规定,交易所决定对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(西部)合约主要条款》和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(西部)交割办法》中关于“螺纹钢(西部)《注册仓单》申请和签发”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,并设定同一交易商同一天交割螺纹钢的规格比例。具体如下: 一、涉及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(西部)合约主要条款》说明中调整的内容 (一)第三条质量规定第3款 原规定 | 调整为 | 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入指定交割仓库时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。在生产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入指定交割仓库的螺纹钢可直接申请制作《注册仓单》,《注册仓单》有效期为三个月。超出生产日起30个自然日的螺纹钢必须送交易所螺纹钢指定检验机构检验,检验结果符合合约规定的也可申请制作《注册仓单》,《注册仓单》有效期为三个月。 | 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入指定交割仓库时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。在生产日起的三个月内入指定交割仓库的螺纹钢可直接申请制作《注册仓单》,《注册仓单》有效期限为不超过生产日起四个月。 |
(二) 第三条质量规定增加第6款,具体如下: 同一交易商同一天交割螺纹钢的数量与公称直径必须满足如下要求: 交割螺纹钢的数量 | 交割螺纹钢的公称直径规格及比例 | 不高于1200吨 | 符合合约中的规定即可 | 高于1200吨,且不高于3000吨 | 不低于两个公称直径,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60%。 | 高于3000吨,且不高于9000吨 | 不低于三个公称直径,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40%。 | 高于9000吨 | 不低于四个公称直径,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30%。 |
二、涉及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(西部)交割办法》的调整内容 项目 | 原规定 | 调整为 | 第七条第(二)款第1项 | 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《入库申请单》中指定的仓库发货。在生产日起30个自然日内的螺纹钢入指定交割仓库,交易商应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《产品质量证明书》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;超出生产日起30个自然日的螺纹钢入指定交割仓库,交易商应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、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《产品质量证明书》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。 | 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《入库申请单》中指定的仓库发货。在生产日起三个月内的螺纹钢入指定交割仓库,交易商应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《产品质量证明书》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。 | 第九条第(一)款第4项 | 申请制作《注册仓单》的螺纹钢,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,在生产日起30个自然日内入指定交割仓库的螺纹钢,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《产品质量证明书》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;超出生产日起30个自然日入指定交割仓库的螺纹钢,交易商应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、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《产品质量证明书》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。 | 申请制作《注册仓单》的螺纹钢,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,在生产日起三个月内入指定交割仓库并提出申请的螺纹钢,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《产品质量证明书》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。 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应为9米定尺。每一《注册仓单》的螺纹钢,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、同一牌号、同一注册商标、同一公称直径、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,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螺纹钢的生产日期,《注册仓单》有效期为不超过自最早生产日期四个月。 | 第九条第(三)款 | 对于符合《注册仓单》签发条件的《存货凭证》,交易所交割部生成相应的《注册仓单》,签发给交易商。 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应为9米定尺。每一《注册仓单》的螺纹钢,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、同一牌号、同一注册商标、同一公称直径、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,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螺纹钢的生产日期,《注册仓单》有效期为自最早生产日期或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日期三个月。 《注册仓单》生效后,交易所将《注册仓单》的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,该《注册仓单》在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相应《提货单》才可以被提取。 | 对于符合《注册仓单》签发条件的《存货凭证》,交易所交割部生成相应的《注册仓单》,签发给交易商。 《注册仓单》生效后,交易所将《注册仓单》的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,该《注册仓单》在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相应《提货单》才可以被提取。 | 第十三条 | 用于交易所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应单独堆放,不可与非交易所交割货物混垛堆放。 | 用于交易所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应置于室内仓储,按照同品牌、同规格要求分类堆放,且不可与超过生产日期四个月的螺纹钢混垛堆放。 |
三、截至本公告发布当日,已按照原办法规定申请并完成《注册仓单》制作的螺纹钢,仓单有效期内,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进行交割,至有效期截止,不满足调整后规定的,不予重新注册。 四、本公告调整内容,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(周三)正式启用。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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